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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价值类型理论逐渐地得以应用。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确定下列事项的第款中列有价值类型一项。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项目的下列内容中的第款中列有价值类型。然而,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许多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在没有明确价值类型的定义、价值类型的种类等的情况下,规定有关价值类型的要求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删除了有关价值类型的内容。
资产评估准则中次正式明确价值类型是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之后,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第四章,对于价值类型的种类、定义、选择等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对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对于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北京正鼎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服务企业出具各类资产评估报告,比如;电子设备的评估多采用重置成本法。估值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设备估值时根据资产占有方提供的电子设备清查估值明细表所列示的设备,通过对有关合同、法律权属证明及会计凭证、设备台帐的审查来核实其产权。
重置全价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建造或形成与估值对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资产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
另外第十一条规定“某些特定评估业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的约束,这些评估业务的评估结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等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
第十四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选择和使用价值类型,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以恰当的折现率将预期收益额折为现值,来估算被评估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办法。本办法适用的前提条件为:
被评估的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是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来衡量的。
收益期内,知识产权资产拥有者获得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来衡量。
被评估知识产权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具体应用形式包括许可费节省法、增量收益法和超额收益法。
企业重组、兼并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合并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购买、出售、重组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担保等,以上行为都涉及到企业价值的评估问题,以便确定合资或转卖的价格。从税务处理的角度讲,为了促进企业壮大,同时保障国家税收,针对企业重组业务,法律规定,重组各方选择并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均需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